本网讯(通讯员 杨俊 刘真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最基本的交通常识,容不得侥幸。可仍有人无视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不但醉酒驾车上路,还为了逃避检查加速冲过临时交通检查点。近日,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宣判,利川市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吕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吕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载两名朋友从该市毛坝集镇向利川方向行驶,行经毛坝交警中队设立的临时交通检查点时,执勤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吕某某为逃避检查,并未停车,而是加速冲过检查点,继续往利川方向行驶。途中,吕某某将车辆交由车上其中一位朋友驾驶。当该车行驶至元堡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元堡交警中队拦截查获。经检测,吕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4.8mg/100ml。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驾驶员手上握的不仅仅是方向盘,更是自己和别人的幸福!希望大家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远离酒驾,平安出行。朋友聚会时,不要对开车的朋友劝酒;不怂恿、甚至借车给醉酒的朋友开。如果喝酒了,可以找代驾、或者打车……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杨俊 刘真伟
(责任编辑:邓正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