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出台审计整改监督办法

2019-12-12 09:38  

近日,巴东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巴东县审计整改监督办法》,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办法明确了县人民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责任,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纪委监委、司法等机关对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查处责任以及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的指导督办检查责任,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整改监督工作,切实做好审计“后半篇”文章,全面提升审计监督质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办法提出,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问题交办、跟踪督办、问题销号、公示公告制度。审计机关采用审计问题清单、问题整改责任“双交办”,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双对接”,审计“回头看”等一系列措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办法明确,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对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建议、审计移送处理的重大事项、县委政府对重大事项的批示意见以及其他事项逐一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严禁拒绝、推诿、无故拖延整改,严禁以情况说明代替整改,严禁敷衍塞责简单整改,严禁虚假整改,并对审计整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办法强调,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全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政府投资、自然资源资产、经济责任以及其他人大常委会要求的审计事项,采用听取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专题视察或调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县人民政府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每年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涉及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列席报告会议。办法特别强调,针对整改不力的被审计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表决后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同时,县人大常委会将审计整改情况列入对县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内容,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监督情况或审计整改结果。

(来源:巴东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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