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涉案三百余万元!男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被判刑

2019-08-16 15:35  

明知自己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却无视国法,私自将该房屋变卖给他人,结果受到法律的追究。经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母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母某系恩施某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恩施市投资经管一商品房项目。因债务纠纷,恩施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朱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母某公司投资经营的部分商品房。2016年10月,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该公司投资经营的商品房28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12月,法院再次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12月止。在法院查封期间,被告人母某明知上述房产被司法机关查封,仍擅自将其中13套房产予以变卖,非法收取售房款共计人民币353.009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母某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还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侵犯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正常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司法机关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  

要尊重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行为,法律至上,切勿藐视司法权威,触犯法律底线,抱存侥幸心理“任性”而为,否则触犯刑法,招致牢狱之灾,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就得不偿失了。

(通讯员 罗奎 焦雯雯  责任编辑 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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