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七旬老汉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910株被判刑

2019-06-21 10:24  

本网讯(通讯员 罗克江)近日,经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6年农历11月,被告人陈某某将罂栗种子播撒在自家屋旁石坎处,次年收获罂栗果5个。

2017年10月,陈某某再次将罂粟果里的种子播撒在土里,并对长出的罂粟苗进行管护。

2018年4月23日,利川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派员检查时发现该片罂栗苗,且部分植株已开花,民警随即将罂粟苗铲除清点,共计910株。经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鉴定,陈某某所种植物为罌粟科罂粟属植物,为毒品鸦片原植物。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罌粟91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罗克江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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