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一女士给别人租房被罚款1万,房屋出租人要注意了

2019-05-06 16:42  

在周星驰的电影里

“包租婆”气场凌厉,震慑一方

可现实中的“包租婆”“包租公”

可不是那好当的

如果承租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

出租人也有可能面临

 被!罚!款!


案例一

日前,恩施市公安局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决定对房屋出租人刘某(女)责令停止出租,处罚款10000元


4月25日,恩施州公安局与恩施市公安局在开展恩施城区“大巡逻大防控”工作中,通过治安情报员、信息员获得线索后,组织刑侦、视侦、派出所、特警联合作战,端掉一个隐匿在恩施市学院路朱家坳一栋私房第五层、六层的电信诈骗窝点,依法对唐某等33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扣押作案电脑40余台。经核实,唐某以开办网络公司为名向刘某租房,刘某在不知对方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以年租金44000元将房屋出租给唐某,但未向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案例二

3月22日,刘某(男)将位于恩施市皇御园小区的房屋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查获后,恩施市公安局依法对承租人立案调查的同时,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决定对房屋出租人刘某责令停止出租,处罚款1500元


接下来小编就要

给你们讲一讲

这是为什么了

↓↓↓

普法时间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分别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治安责任;

第九条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被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明确了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警方提醒:

恩施警方将在恩施城区“大巡逻大防控”工作中对出租房屋进行拉网式排查,以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请广大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要严格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治安责任,及时将承租人的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加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及时制止并报警


来源:平安恩施

责任编辑:谭晓慧

主编: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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