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曝光
△ 违法“车窗抛物” 恩施18人受处罚
车型 | 车牌号 | 车主 |
小型轿车 | 鄂QT0033 | 宏昌出租 |
小型轿车 | 鄂Q0P782 | 黄大富 |
小型轿车 | 鄂QD77T1 | 民生天燃气 |
小型轿车 | 鄂AT17T4 | 法兴华宝租赁 |
小型轿车 | 鄂QAD015 | 熊兵 |
小型轿车 | 鄂Q09287 | 刘斌 |
小型轿车 | 鄂Q90Q45 | 何厚勇 |
小型轿车 | 鄂Q9H705 | 何章勇 |
小型轿车 | 鄂Q0W752 | 程光原 |
小型轿车 | 鄂A77RV9 | 刘浩 |
小型轿车 | 鄂Q08755 | 邮政速递 |
小型轿车 | 鄂QT1713 | 兴阶出租 |
小型轿车 | 鄂Q0Z977 | 刘丰 |
小型轿车 | 鄂Q02428 | 州中心医院 |
小型轿车 | 鄂Q1W252 | 三友贸易 |
小型轿车 | 鄂QD0M67 | 蒋盟 |
小型轿车 | 鄂Q09G05 | 卢公全 |
摩托车 | 鄂Q0Y249 | 简景明 |
关于车窗抛物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随手丢的垃圾也丢掉了我们的文明!
我们在自己家里肯定不会随手乱扔垃圾,因为我们自己得去打扫。向车外抛物这种看似很小的行为,在摇下车窗扔出垃圾的那一刻,随着废物一起抛出去的还有他人的安全、城市的文明和个人的道德,也使得城市的道路上总有扫不完的餐巾纸、烟蒂、塑料包装……
很多时候,每一个人看见前面车辆的驾乘人员向车外抛物,都会嗤之以鼻,内心会对不文明行为进行谴责。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我们是这座城市的主人,城市的卫生和文明,需要所有人去爱惜和维护。
如何整治车窗抛物行为?
恩施州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交管部门将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不讲条件、不讲价钱、不讲借口、不折不扣,形成合力,对驾驶员或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同时,将采取有奖举报、监控抓拍、网络曝光等措施,引导市民拒绝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鼓励市民文明出行。
对车窗抛物
驾车接听手机
不系安全带等
不文明、违法行为说不
让马路文明成为州城的靓丽风景
为恩施全域旅游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恩施电视台、恩施州公安交管局
责任编辑:谭晓慧
主编:孙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