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违法车辆照片
鄂QD9801
鄂AL5G39
鄂Q16302
鄂QAC611
违停车辆表
洁净、整齐的道路交通坏境
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处罚不是我们的初心
我们只想
还大家一个
美丽的、和谐的
交通坏境
希望大家
尊法、守法
安全行车
文明行车
恩施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六城”同创和城区人行道综合整治工作,规范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停放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禁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车辆在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六角亭街道办事处,龙凤镇已建成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车辆。
二、在设置有禁停标志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据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 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 号) 处警告或者100 元罚款并记3 分。
三、在未设置禁停标志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三) 项规定处警告或者100 元罚款。
四、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拍照、摄像取证,并张贴《恩施城区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处理。
五、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 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施划停车泊位或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清除。
七、 沿街单位及店主应自觉做好“门前五包”工作,主动规劝车辆驾驶人按规定停车。
八、市民有义务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举报电话:1231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18 年9 月21 日
来源:恩施州公安交管局
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孙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