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的通告

2019-01-28 10:23  

恩施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的通告

为深人推进“六城”同创和城区人行道综合整治工作,规范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停放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严禁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车辆在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六角亭街道办事处,龙凤镇已建成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应自觉按规定停放车辆。

二、在设置有禁停标志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据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 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 号) 处警告或者100 元罚款并记3 分。

三、在未设置禁停标志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将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三) 项规定处警告或者100 元罚款。

四、在人行道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拍照、摄像取证,并张贴《恩施城区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处理。

五、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5 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未经批准施划停车泊位或占用城市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限期清除。

七、 沿街单位及店主应自觉做好“门前五包”工作,主动规劝车辆驾驶人按规定停车。

八、市民有义务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举报电话:12319)。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18 年9 月21 日

下面,来看看公安交警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城区道路规划的看法:

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艾英杰    (视频时长:57秒)

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  谭明安 (视频时长:1分31秒)

为了好的市容市貌

需要你、我、他

大家共同努力

来创造一个安全、畅通、和谐的

美丽环境

来源:恩施州公安交管局

原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E9x6qqa_4F4UzYVwkENFA

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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