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利川男子王某向109人融资借款三千多万元,最终却无力偿还。1月21日从利川市法院获悉,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11月3日以来,王某先后成立某茶庄、某汽车服务中心、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他通过亲戚朋友在社交圈中广泛宣传,承诺高利回报,并开始向被害人张某等人以月息1.5‰至5‰不等进行融资借款。每次借款时,他均以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义与每一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条,被害人以现金、转账、刷卡(POS机)的方式将资金支付给王某,或将信用卡长期放置于王某处,由王某自己循环套现、还款。经廖某、龚某、许某等人介绍,王某先后向覃某等109名不特定社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59.7396万元,其中已归还本金人民币10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109名不特定社会公众人员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利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杨康
原链接:http://zy.cnhubei.com/dongxiang/xOGyeiH100
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孙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