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 来凤一男子获刑1年

2019-01-23 09:26  

1月22日从来凤县法院获悉,该院开庭审理了该县首例非法处置废旧蓄电池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刘某某在来凤县翔凤镇万家塘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18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20日期间,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刘某某将从来凤县城区各废品收购站、摩托车维修店、流动收购废品人员处购来的废铅蓄电池(摩托车电池)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擅自非法拆解,产生了废铅蓄电池壳、废铅板、酸液及废渣等危险废物4.77吨,经检测,危险废物堆积场地地下水及土壤主要指标均未超标。

来凤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77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未造成地下水及土壤主要指标超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污染环境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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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湖北日报

链接:http://zy.cnhubei.com/dongxiang/xOGzud1100

责任编辑:郜月飞

主编: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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