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男子酒后闹事阻碍执行公务被判刑

2019-01-16 17:19  

云上恩施报道鹤峰台记者 申玉洁)被告人王某酒后殴打“尖刀班”成员,不配合公安机关协助调查,谩骂、脚踢民警,造成一民警受轻微伤。1月16日,记者从鹤峰县法院获悉,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8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辱骂并殴打驻元井村的“尖刀班”成员侯某,侯某遂向派出所报案。

接警后,民警向某与辅警驾驶警车前往元井村调查情况。当晚22时许,民警在元井村二组通往王某家的入户公路上找到了王某,发现其已经酒醉并睡在地上,便决定将王某带至派出所查明其违法情况。

在带王某上警车的过程中,王某不断反抗,谩骂并脚踢辅警,并用手箍住民警向某的颈部,带其从公路旁约10米的斜坡滚下,造成向某受伤。经鉴定,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滋事,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依法执行公务,王某以谩骂、脚踢民警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箍住民警的颈部带其从斜坡滚下,造成民警受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王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王某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饮酒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云上恩施鹤峰台通联

责任编辑:董晶菁

主编: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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