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推动善治——恩施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纪实

2019-01-11 09:01  

近日,利川市司法局、宣恩县城管局、建始县红岩寺镇政府被确定为州八届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这是州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重要举措。

2018年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在立法权限范围内,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全州实现良法善治奠定了良好基础。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在立法工作中,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对于立法项目、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向州委请示报告,州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制订《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修订《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向州委及州委主要领导多次作专题汇报。

充分发挥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对法规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和公布环节等进行全程政治把关,研究决定立法的关键内容、重点条款,着力解决重大问题。同时,发挥立法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确保了立法的政治方向。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2018年8月1日起,《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规范微量元素硒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州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取得的重要成果。

硒资源是我州最大的特色资源和优势资源,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一主两副多级”发展战略,支持恩施州走“特色开发、绿色繁荣、可持续发展”之路,建成全省特色产业增长极。目前,硒产业发展基础良好、前景广阔,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州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过程中,坚持从州情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计法规条款,真正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硒资源保护和利用有了法规保障,有效促进了硒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长期以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突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其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不断提升;积极推动政府协同立法,加强协调沟通,促进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法规案起草职责,并依法按程序提出法规案,在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等活动的过程中,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吸纳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交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使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更加广泛;通过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坚持依法立法的核心就在于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在立法中,州人大常委会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的权限范围,不搞越权越位立法,不违背宪法法律和相关上位法,切实遵循不抵触原则,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018年,我州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规定及国家赋予的自治立法权,制定《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州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保护与发展条例》和启动《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启动了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等工作。2018年1月,州八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州星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报批、公布等方面,严格按照立法法和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州人大常委会以良法推动善治,注重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以立法引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鄂西绿色发展示范区和全国先进自治州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来源:恩施日报 记者 毛国寅 通讯员 谭艳军

原链接:http://www.enshi.cn/2019/0111/694326.shtml

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孙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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