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恩施报道(记者 申玉洁)2018年12月14日上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向林执行死刑。
被告人向林故意杀人一案经州中院一审查明:2013年间,被告人向林与被害人王某(殁年34岁)在江苏常熟市务工时产生矛盾,向林对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6年7月8日15时许,向林与堂弟向某等人在鹤峰县走马镇古城村三组附近偶遇王某,向林从堂弟向某的轿车内拿出一根金属棒欲殴打王某,被堂弟向某等人阻止。后向林驾驶该轿车前往走马镇白乐街购买尖刀一把后,驾车寻找王某,当行至走马镇桑鹤路77号房屋前时见王某和另一被害人谷某某(殁年22岁)并排行走,向林加大油门右打方向将二人撞倒在地,并下车持尖刀连续朝王某颈部、腹部捅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后又朝谷某某颈部、胸腹部捅刺数刀,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向林驾车逃离现场,于当日18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认为:被告人向林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林因琐事为泄愤驾车撞人,后又持刀连续捅刺二被害人,致无辜人员在内的二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向林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向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向林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该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依法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来源:云上恩施鹤峰通联
责任编辑:董晶菁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