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一瘾君子不思悔改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18-12-18 16:34  

云上恩施报道(记者 伍洋 通讯员 钟俊 秦铭阳)鹤峰县容美镇人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吸食冰毒,2018年12月11日,鹤峰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月5日,鹤峰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刘某先后于2018年10月18日、10月21日,在自己居住的容美镇书院路8号403室,与他人利用自制的简易吸壶、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8年10月26日,鹤峰县公安局以鹤公(太)行罚决字[2018]16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刘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8年10月26日,鹤峰县公安局以鹤公(太)强戒决字[2018]3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刘某强制戒毒二年。

法院认为,罪犯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决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云上恩施 鹤峰台通联

责任编辑:李安雯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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