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鹤峰男子打砸派出所,获刑一年二个月

2018-12-15 14:54  

云上恩施报道(记者 伍洋 通讯员 秦铭阳)鹤峰台12月4号,鹤峰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对被告人黎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5日晚至8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黎某和其朋友先后三次在鹤峰县容美镇的夜市、KTV等处大量饮酒。期间,黎某在酒桌上和他人“扯酒皮”并发生抓扯行为,后被同行人劝离。

2018年8月16日6时24分许,黎某来到鹤峰县容美镇容美村村民委员会院内暨鹤峰县公安局容美派出所西侧后门处,为发泄不满情绪,无故脚踢容美派出所西侧铝合金门约3分钟,期间黎某还将李天闻、李东停放在院内的摩托车推翻在地,造成铝合金门和摩托车部分损坏。接着,黎某又从该院内出来来到步行街容美派出所大门外,对容美派出所户政大厅卷闸门继续用脚施暴,并还持步行街上摆放的景观花盆打砸户政大厅卷闸门约5分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鹤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两辆摩托车、容美派出所西侧铝合金门、户政大厅卷闸门及27盆景观花盆价值人民币共计3343.54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某赔偿了涉案被损坏财物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醉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343.5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黎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黎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涉案被损毁财物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黎某醉酒后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云上恩施 鹤峰台通联

责任编辑:李安雯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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