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文明上网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是一个不变的话题
但近日
恩施的几位朋友就跨过了应守的底线
造谣
辱警
...
对此
他们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18年12月3日14时30分许,恩施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巡查发现有人在某公司内部微信群发表辱警言论,针对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展“专项整治开车不系安全带”的工作不满,便在微信群里发表“狗日的......”等辱骂交警的言论。
2018年12月3日下午三点,交警大队在网安大队的支持下查到了违法行为人的相关信息,交警大队马上组织专班民警传唤违法行为人到网安大队接受调查。
恩施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根据违法行为人范某超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作出了以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范某超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恩施市公安局网安民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网上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网络不能成为发泄不良情绪、故意伤害或报复他人的工具,对编造、传播谣言或辱骂他人构成违法犯罪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安全带只适应车速快的车俩,意思是你开车开的慢就不用系安全带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8条第(四)项之规定,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处罚款50元。
云上恩施报道 (记者 周龙霞)2018年12月3日,笔者从公安机关获悉,11月30日,鹤峰县五里乡雉鸡村三组村民罗某及其女儿张某在“雉鸡村村民之家”“潼泉片区电网服务群”等多个微信群发布生活用水无保障等视频,县驻建局驻雉鸡村脱贫攻坚“尖刀班”成员和帮扶干部及时在群里回复沟通和电话解释,她们俩仍不听劝导,继续散布此视频,引起广泛关注,造成负面影响。
事情发生后,五里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协调公安机关到罗某家实地调查核实。经查,罗某和张某所发的视频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罗某和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昨日,利川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信息《辟谣!网传视频利川步行街抢小孩,真相是这样的……》(点击可查阅原文),对所谓“抢小孩”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了披露,澄清事实,以正视听,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依法打击造谣生事者,净化社会和网络环境,经利川市公安局都亭派出所民警及时落地调查、固定证据,快速查清刘某、刘某清,为发泄心中私愤故意在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人刘某、刘某清到案后,均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8月29日,刘某因小孩被谭某“抢”而产生的赔偿纠纷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为发泄心中怨气和不满,便在其微信朋友圈编造发布了自己小孩于8月26日傍晚,在利川城区步行街被“抢” 的虚假信息和视频,一时引起社会恐慌。
随后,刘某清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在自己微信朋友圈也转发堂妹刘某发布“抢小孩”的视频及信息,并配文字“利川太乱了……大街上抢小孩,什么世道?”,和留言侮辱人民警察的评论等,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目前, 根据《中法人民国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刘某、刘某清均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们倡导语言自由
但同时
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营造良好网络环境
是我们不变的底线
责任编辑:李安雯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