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城老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

2018-12-04 14:49  

公  示

根据房屋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状,并顺应清理规范性文件要求,拟订了《老鹰坝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示如下,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以便对前述文件进一步完善。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反映至老鹰坝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指挥部(窑湾居委会,电话:15172831972),或发邮件至402421108@qq.com 。

2018年12月4日

舞阳坝街道办事处

老鹰坝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恩市政规〔2017〕2号)、《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恩市政规〔2017〕3号)的规定,结合老鹰坝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老鹰坝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的征收与补偿。

二、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货币补偿;对未登记的建筑,按《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二)有证国有空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装饰装修、构筑物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管网设施:按有关单位的迁移或立户收费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五)搬迁费:按1500元/户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搬迁费据实核定。

(六)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按1500元/户•月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过渡费据实核定。按实际过渡期补偿,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移交安置房的,逾期过渡费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以现房安置的,可补偿6个月的过渡费。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仅限于经营性房屋,以评估结果为补偿标准。

三、房屋补偿安置

(一)住房

1. 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按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超面积(超过可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按3500元/平方米的单价结算,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二)商业门店

1. 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超(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面积2%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三)住改商房屋

1.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对住改商部分,按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50%的标准补偿(即住改商部分补偿款=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50%);对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补偿。

(2)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1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对住改商部分,按l:0.5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住改商部分超(差)面积差价比照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置换。

(2)奖励标准:被征收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四)厂房

本方案规定的厂房,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

对厂房作货币补偿,其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补偿,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厂房补偿款总额(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地上建筑物补偿款)×20%的标准给予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不予奖励。

四、安置房情况

(一)安置房位置:全市统一调剂房源安置。

(二)安置房面积选择

1.住房:设计面积约50—130平方米/套,被征收人根据可置换住房面积选择对应的安置住房。

2.商业门店及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与可置换门店面积相当的安置门店。

(三)室内标准(住宅、商业门店):安置房为现房的,以现状为准;安置房为期房的,须达到商品房交付标准。

(四)安置房权证办理:安置房权证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办理,被征收人有协助义务。可置换面积以内的办证税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可置换面积以外的办证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物业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签订协议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年  月  日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不受领补偿款或安置房(含期房)的,不能免除被征收人按时搬迁的义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订补充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八、本方案由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二)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恩施市老鹰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老鹰坝棚改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恩市政规[2017]3号)《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恩市政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老鹰坝棚改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具体范围以州、市规划部门按程序批准的《恩施市老鹰坝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明确的红线图区域为准。

第三条  老鹰坝棚改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均衡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老鹰坝棚改项目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舞阳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做好各自辖区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棚改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全部实行模拟征收预签约方式,即:预征收签约率达100%后,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自动转为正式征收协议,统一兑现补偿资金、统一腾退拆除房屋,若预征收签约率达不到100%,项目征收工作中止或暂缓实施。

老鹰坝棚改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实物指标调查处理

第五条  老鹰坝棚改项目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的实物指标,由征收人按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登记工作,调查登记数据由被征收人签字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征迁评估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有意回避或者拒不配合实物指标登记的,由征收人依法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完善征收现场勘查记录、原始影像资料,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和司法公证,作为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对集体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抢搭抢建抢修的构筑物不予调查登记补偿。

第三章  征地补偿标准

第七条  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政策。补偿总价(含地上附着物,含地上构筑物)执行本区域现行标准。

第八条  宅基地补偿参照耕地标准执行。

第九条  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尚未规定补偿价格的,须经造价咨询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四章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人的住房面积在3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一楼经营性房屋”按对应的规定补偿奖励,不给予住房有关的奖励,其面积计入390平方米内,下同),参照同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综合评估单价的75%作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安置;面积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评估单价作货币补偿,被征收住房有多种结构的,按最高评估单价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面积在390平方米以内的,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也可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和部分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奖励分别按对应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住房货币补偿方式:

补偿标准:被征收住房面积在390平方米以内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参照同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综合评估单价的75%作货币补偿;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按重置成新评估单价补偿。即住房补偿款=(390平方米以内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同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综合评估单价×75%)+(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重置成新评估单价)。

奖励标准:一是货币补偿方式奖励,按上述住房补偿款×20%的标准给予奖励。二是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上述住房补偿款×20%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住房产权调换方式:

置换标准:被征收住房面积在390平方米以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部分,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性质);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评估单价作货币补偿。还建安置时,超(差)面积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单价结算,且超面积部分不得超过可置换面积20平方米。

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390平方米以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部分×同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综合评估单价×75%+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重置成新评估单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第十四条  一楼经营性房屋(系指临城市主街、道路(含商业街、市场)房屋的一楼,证载用途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商业经营的许可证照且正在营业的部分)征收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一楼经营性房屋货币补偿方式:

补偿标准:经营部分按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50%的价格补偿(即一楼经营性房屋补偿款=一楼经营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50%)。非经营部分的按住房标准补偿。

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一楼经营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1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一楼经营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1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第十六条  一楼经营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置换标准:经营部分按1:0.5的比例置换安置小区一楼商业门店,还建安置时,超(差)面积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单价结算,但超面积部分不得超过可置换面积的10%。非经营部分按住房标准置换。

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一楼经营部分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价×1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第十七条  置换安置房(含经营门店)的位置、标准、产权证办理等相关事宜,按恩市政规[2017]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置换安置房(含经营门店)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剂房源,安置房权证办理过程中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五章   其他货币补偿部分

第十八条  其他货币补偿项目及标准:

(一)房屋装饰装修、牲畜圈、柴火棚、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现场评估,按评估价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立户及迁移费:自来水立户及迁移费1500元/户;照明电立户及迁移费800元/户;三厢电立户及迁移费2500元/户;天燃气立户及迁移费2500元/户;固定电话立户及迁移费300元/户;宽带网络立户及迁移费1300元/户;有线电视立户及迁移费800元/户;热水器迁移费200元/台;挂式空调迁移费200元/台;柜式空调迁移费300元/台。

(三)搬迁费3000元/户(含往返)。

(四)住房租金损失:经核实被征收住房用于出租的,按实际租用面积一次性补偿两年的房租损失。未出租或租赁不属实的不予补偿。

(五)商业门店停产停业损失:含出租人(被征收人)租金损失、承租人停业损失,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出租人(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租金损失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租金损失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补偿前,被征收人已按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终止租赁的,按实际停业期计算)。承租人停业损失及出租人自营的停业损失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作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过渡费:

(一)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过渡费标准为每户每月1500元;逾期交付安置房的,逾期过渡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增加20%。安置房交付后,按每户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6个月装修期过渡费。

(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可按每户每月15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过渡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生产经营者不是被征收人的,双方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双方无约定或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结论的,分开评估补偿。

第二十一条  老鹰坝棚改项目集体土地、房屋按规定应给予被征收人的货币奖励,须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出被征收房屋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二条  老鹰坝棚改项目集体土地(含宅基地)、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后,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属证件应予收回,并依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若有未尽事宜,由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重点项目建设五人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呈报恩施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公布实施,由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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