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郑某某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收缴非法所得28281元,没收涉案物品。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用昵称均为“那一夜”的QQ70×××84、QQ31×××76从昵称为“*行资料”QQ12×××50处购买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某银行实名资料信息234941条;从昵称“身份证扫描件”QQ85×××72处购买身份证扫描件共计1342张,共计信息总量为236283条,其中从“*行资料”购买的信息中查出:包含身份证“422825”开头的宣恩县某1银行社保卡信息21769条、某2银行社保卡信息1912条。被告人郑某某以昵称为“贵妃醉酒”的QQ70×××56通过浮云网与昵称“河牛-实名资料批发”QQ26×××44(生效判决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交易,将部分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等实名信息卖给张某某,获款2.8281万元。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通过网络多次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出售获利,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人以从网站引擎上搜索复制和下载的信息资料来源不是非法的辩护理由和以被告人认罪、悔罪,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要求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县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被告人的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司法局庭前社会调查,亦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上所述,为保护公民个人身份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网络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在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轻则对公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重则导致公民掉入诈骗的陷阱。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即构成犯罪。希望大家能以案为鉴,保护合法权益,坚守法律底线。
来源:云上恩施 宣恩台通联 记者 喻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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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