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某、向某、李某甲三人酒后去协商矛盾纠纷,未得到满意答复,进而强闯民宅,殴打原告李某乙,打砸其门窗,双方在打斗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事后,被告三人均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李某乙也因此事起诉至鹤峰县法院。近日,鹤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定三被告应当承担90%的责任,李某乙应当承担10%的责任。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3687.83元。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李某乙赔偿向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77.67元;三被告恢复原告家的损毁的护栏、玻璃和门扇。
2018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刘某、向某、李某甲酒后前往原告李某乙家住宅晒场,与李某乙协调解决向某的姑姑与李某乙的堵路纠纷。
因双方协商未果,向某心中不服,被告三人便在李某乙的住宅晒场,对晒场铝合金栏杆和住宅大门进行踢踹,造成栏杆和大门不同程度损坏。
随后,刘某等三人在未经住宅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李某乙住宅。进入后,刘某发现李某乙手中持有斧头,便将斧头从李某乙手中抢夺过来,并对其实施殴打。
在李某乙被其子扶起来后双方暂时分开,刘某则继续用斧头打砸大门玻璃,随即,双方又扭打成一团,李某乙在混乱中砍伤被告向某。
事发后,鹤峰县公安局对刘某、向某、李某甲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故意毁坏原告财产,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三被告共同到原告家对原告家财产进行毁损,有共同的故意,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在未经房屋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李某乙家住宅,并对李某乙进行殴打,其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李某乙在三被告进屋时手持斧头,引发被告刘某抢夺斧头,对事态的发展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三被告共同前往原告家,在抢夺原告所持斧头的过程中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李某乙受伤,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且难以确定三被告各自的责任大小,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通过本案全过程,法院认为三被告应当承担90%的责任,原告应当承担10%的责任。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云上恩施 鹤峰台通联 记者 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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