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互助、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是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表现,是乡村文明进步的标志。如今的乡村都在倡导大家互知、互敬、互帮、互助,营造“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可是,在鹤峰县太平镇奇观村,两村民不仅不互帮互助,更是因为路边一个石头大打出手,造成一方受轻微伤。近日,鹤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302.60元。
2018年4月30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伍某在自家田地上栽种玉米苗,并拾捡堆在旁边的石头。此时,原告汤某路过看见后,认为石头是她堆在河边上的,伍某无权挪动。
两人随之发生争吵、对骂,随后伍某的丈夫向某赶到现场,双方冲突随之升级。附近村民见状前来劝解并向派出所报案,待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后,双方才停止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汤某受伤,次日被送往鹤峰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共花费2252.00元。经湖北省鹤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系同村同组邻居,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本应和睦相处,出现矛盾纠纷应冷静对待、和平处理。在均不属于各自承包的土地上,原、被告双方因堆放在河坎边的石头发生纠纷,应当寻求合法途径解决,但原告与被告伍某却互相争吵、对骂。被告向某到达现场后不但未进行劝止,反而加入到纠纷之中,并进而产生肢体冲突。此次纠纷系双方当事人不冷静的行为造成,原告汤某对本次纠纷的产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向某、伍某应对汤某损伤结果承担90%责任,汤某自负10%。依照原告提供的鹤峰县中心医院正规票据和相关文件规定,原告汤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669.55元,由被告向某、伍某负担90%即3302.60元,原告汤某自负10%即366.96元。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云上恩施 鹤峰台通联 融媒体记者 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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