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调整州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州城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恩施州城大气污染防治十条》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州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划定范围为恩施州城中心城区,南至209国道绕城线、恩利公路,西至建恩高速,北至龙凤镇三龙坝209国道和318国道交汇处,东至209绕城线、沪渝高速,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附图)。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国家及省州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恩施州城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要求,本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环保部编制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四、监管责任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工作,由发改局、经信、环保、质监、食药监、安监、工商、城管执法、规划、商务、住建、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州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恩市政发[2016]55号)同时废止。
联系电话:环保局0718-8245082
发改局0718-8212370
来源:硒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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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