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两名被告村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宣恩县万寨乡铁厂沟村大茅坡林场系铁厂沟村三组和十组集体所有,1994年1月1日,万寨乡铁厂沟村三组与王某1签订林场承包管理合同,合同期限30年。2008年铁厂沟村十组村民与王某1、王某4签订合同。2016年古历10月至11月,为砍树做柴,被告人姚某、向某某只得到林场管理人王某1同意处理压在路上和土边的雪压树木,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和取得林场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采伐大茅坡铁厂沟村三组林场树木。经检验,共采伐林木80株,活立木蓄积16.8694立方米。其中,马尾松79株,活立木蓄积16.6685立方米,杉树1株,活立木蓄积0.2009立方米;经宣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木材价值39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向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宣恩县万寨乡铁厂沟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云上恩施 宣恩台通联 谢秋红 通讯员 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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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