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办案故事】编织袋里的秘密

2018-09-30 09:00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它担负着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使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创新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实效等方面入手,围绕监督工作重点,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立案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多件次被高检院、省院、州院评为优秀案件、精品案件。这里讲述的立案监督的唐道松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就是其中之一。

利川市位于湖北省西南边陲,全境地势起伏多变、河流纵横交错,美丽的清江由西向东贯穿全境,自然资源得天独厚,特别是森林、动物资源非常丰富,有大批品种繁多的像水杉、银杏、红腹锦鸡、熊、豹等国家级保护珍稀动植物。

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居住着我国古老民族之一的“巴人”的后裔——土家族,她与其它兄弟民族一起,不仅创造了独特的、悠久的民族文化,而且在传统的渔猎樵耕中,更加注重保护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注重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使一大批国家级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自由地生活在这片乐土。然而金钱的诱惑,让一些不法之徒见利忘义,他们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把黑手伸向这些人类的朋友。

2006年4月,一名不法之徒听说红腹锦鸡的毛皮贩卖到广东等地可以赚大钱,就千方百计寻找货源,当打探到湖北利川货源较多时,就从河南商城千里迢迢奔赴至湖北利川,他就是唐道松,男,53岁,河南商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商城县四顾墩乡刘小坳村五榜组人,无业。他到利川后用高价收购乌钢鸡形目雉科红腹锦鸡毛皮717张,乌钢鸡形目雉科贵州环颈雉毛皮13张(经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为掩人耳目,将红腹锦鸡毛皮分别装入三根编织袋,于4月24日,在利川市境内小地名小青垭处搭乘车牌为鄂A.B2219的重庆万州区开往湖北武汉市的长途客车前往武汉,当晚23时许,该车途经湖北省建始县高坪长途客运服务站时,被对客运车辆进行安全联合检查的建始县森林公安分局红岩寺派出所民警查获,当民警询问谁是编织袋的物主时,唐道松做贼心虚,试图夺门而逃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收缴了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证件,在民警进行现场取证时,唐道松趁人不备和夜深天黑之机从丛林中逃脱....

唐道松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经《利川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报道后,引起了时任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黄以国的关注,他迅速派员到森林公安分局了解情况。由于唐道松现场脱逃,其真实身份又难以确认,犯罪作案地与发案地不在同一地方,加之红腹锦鸡毛皮来源不清,案件管辖有争议,建始、利川两地公安机关均未立案侦查,致使该案一度搁浅。后经恩施州森林公安分局根据赃物在利川市境内上车,有利查清赃物来源,将此案指定给利川市森林公安分局调查处理。利川市森林公安分局受案后曾派人远赴河南商城唐道松所在乡、村、组进行秘密侦查,仍未查到唐的踪迹,在利川市调查走访群众2000多人,排查线索100余条,审查重点人员30多人,仍未查清红腹锦鸡毛皮的来源,因而迟迟未予立案。

针对出现的各种困难,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及时启动监督调查机制,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于2007年5月21日向利川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利川市公安局于2007年5月25日复函说明了情况,并立即立案。为了不再延误战机,有利案件的快审快结,科长黄以国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配合公安机关到建始、万州等地调查取证,经过司乘人员和建始县森林公安分局红岩寺派出所民警的仔细回忆和辩认,确定身份证照片上的人与携带红腹锦鸡的人系同一人,并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唐道松提请批准逮捕。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6月20日依法对唐道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采取网上追逃的手段对唐道松进行抓捕。唐道松慑于法律的威严,于2007年6月26日到河南省商城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8年1月8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08]009号起诉书指控唐道松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请公诉。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于2008年3月18日以[2008]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唐道松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7号《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㈠项之规定,判处唐道松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唐道松收到判决书后,以量刑过重,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正确,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

唐道松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是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成功立案监督的该市首例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案。

从此案成功的立案监督的作法上加以总结评析,有以下三点值得借鉴:一是成功的发现立案监督案源于细微处。此案是从网上新闻媒体发现的,这提示我们要重视各种新闻媒体信息,阅读时要认真,多留心。常言道:“言者无意,听者有心”。在发现案源上,我们既要做“细心”人,也要做“有意”之人,决不轻易放过好的线索。二是成功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协助分析案情、固定证据,准确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且大胆地实施网上追逃措施,这样做不仅能充分体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更能确保实效监督,真正达到立案监督的目的。三是成功的采信证据。在调查走访群众的2000多人,排查线索100多条,审查重点人员30多人,仍未查清红腹锦鸡毛皮的来源的情况下,不求全责备,结合唐道松的作案特点,准确适用罪名,使唐道松得到了法律的应有的惩处。

此案最成功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唐道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而是更在乎张扬了法制,震慑了犯罪,保护了珍稀动物资源,教育、引导人们自觉爱护、保护、珍惜自然资源,学会与大自然的和谐相处,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生态环境。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和进步,请像珍爱自己的眼睛一样珍爱我们唯一的、共同的家园——地球。(口述:黄以国  采写:翁岚)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黄以国 翁岚

(责任编辑:邓正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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