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罪名,包括伪造、变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逃汇罪等。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网站 责任编辑: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