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询问案件当事人的政治面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对涉案党员、监察对象采取相应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纪委监委通报。”
近日,鹤峰县纪委监委下发《关于规范报送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通知》,对审计局、司法局、民政局以及林业局等相关43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明确,受到行政处罚案件线索必须按相关规定移送,确保问题线索“颗粒归仓”。
为避免党员、监察对象的身份未被核实或执法部门线索移送不及时,导致出现党纪戒尺下的“漏网之鱼”,该县纪委监委对移交的问题线索明确专人专管,建立台账就线索的流转、核查、督办等情况全流程严管。同时,坚持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定期进行问题线索移交“回头看”。
“对收到的相关执法部门移送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层层核查及审理,确保件件有落实,条条有回应。”该县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
党的十八大以来,该县纪委监委收到的相关执法部门移送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案件已全部办理完毕,其中诫勉谈话9人,党内警告108人,严重警告20人,撤销党内职务3人,留党察看2人,开除党籍18人,开除公职5人。
【作者:鹤纪宣 责任编辑:刘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