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豆杉,“惹”不得。胡某,建始县邺州镇人,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8月24日被鹤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原来,胡某在鹤峰修建南渡江大桥务工时,3月25日在山上采挖1株树苗,栽植在工地宿舍旁,准备日后带回老家。当他从当地居民那里得知该树苗为红豆杉后,3月28日仍在山上采挖红豆杉树苗2株,被现场抓获。
经鉴定,这2株红豆杉树苗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鹤峰县检察院表示:胡某明知红豆杉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后,仍采挖红豆杉树苗2株,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云上恩施鹤峰台通联 通讯员:伍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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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