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宣讲会

2018-09-04 08:45   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张欣

我州新修订的《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8月7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招标投标市场,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根据州政府主要领导要求,8月31日上午,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了《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宣讲会,州直各相关单位、县市部分单位及招标代理公司共计200余人参加。

会上,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介绍了《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并逐条进行了学习,主要内容为:一是《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二是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具体职责;三是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标准,引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的原文规定;四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将部分招标项目下放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在3000万、1000万、500万以下的,全部下放到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扶贫项目的招标仍按原规定全部在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五是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招标人是招标项目的发起者、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管理办法》从招标项目进场、信息发布、开标、评标、异议受理、标后履约管理等方面强调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六是相应法律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及曝光力度。

来源: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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