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患者异地住院报账须知
一、参保人员到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办理转院手续,其中州内转诊在各级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转诊至州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到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或县社保局医保窗口办理转诊手续,也可办理电子转诊登记(转诊电话附后)。
二、根据《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7】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发生医药费用在规定的异地就医结算定点机构应直接结算;在未开通直接结算的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城镇职工报送资料至县社保局;城乡居民报送资料至参保地所在的乡镇人社中心。上报的医疗审核报销所需资料为:
(一)参保患者身份证(户口薄)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二)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资料(含原始住院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长期医嘱复印件、临时医嘱复印件)。
(三)银行卡复印件:
1、城乡居民:农商行(原信用社)存折(卡)复印件。
2、城镇职工:农商行(原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或农业银行的存折(卡)复印件。
备注:收取的银行卡复印件必须注明银行卡的开户行名称、开户人姓名、电话号码。银行卡(存折)非患者本人的,需另附户口簿“全户人员基本情况”页复印件。
三、外伤病人在州外不实行即时结算,治疗终结后将上述资料带回,到参保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住院期间需打电话到参保地所在的乡镇人社中心或社保局稽核股登记备案。
四、参保患者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五、参保人员当年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3月底前到经办机构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六、对利用虚假住院发票、住院病历资料或篡改病历资料等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将报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电话:
业州 :0718-3231837 长梁 :0718-3411005
茅田 :0718-3460588 龙坪:0718-3510069
高坪 :0718-3542206 三里:0718-3611162
红岩 :0718-3816818 花坪:0718-3711102
景阳 :0718-3615539 官店:0718-3810575
建始县社保局电话:0718-3222416 0718-3231681
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来源:建始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责任编辑:谭晓慧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