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恩施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恩市政规[2017]3号文件中的《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拟订了《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以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此有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映至恩施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恩施市惠馨园小区2栋2楼,0718-8273077)
2018年8月28日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补 充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现就恩市政规[2017]3号文件中的《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作如下补充和完善:
一、增加居民建房点安置方式:
在《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规定的货币化安置(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居民建房点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居民建房点安置方式”的,不能同时选择其他任一补偿安置方式。
居民建房点安置方式按《恩施市城郊村庄居民点建设实施方案(暂行)》(恩市房征文[2018]12号)有关规定执行。“三办一镇”每个辖区建设一到二个居民建房点,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将户口迁移到自己选择的居民建房点所在辖区。
(一)安置资格
居民建房点安置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征收家庭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农业自然户),且在本村长期生产生活。
2.被征收房屋产权合法。
3.被征收人接受对其全部被征收房屋按重置评估价补偿。
4.被征收人同意按照“五统一”要求(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用地标准、统一建设规模、统一建筑风格、统一建设管理)自建房屋。
以下情形不具备居民建房点安置资格: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的房屋。
2.被征收房屋全部系简易棚房、厂房、违法建筑。
(二)安置对象
居民建房点安置对象为被征收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原则按 “一栋一基”确定居民建房点安置资格。
一栋被征收房屋中居住人口较多且农业自然户在三户及以上的,可增加一个安置资格;若仍然不能满足实际居住需要的,可按程序申购居民建房点建房指标一个。居民建房点安置资格及建房指标分配由“三办一镇”审查、认定。
(三)户数认定
安置对象的户数,原则上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为准。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综合认定:
1.夫妻分别立户的,应合并认定为一户;
2.未满18 周岁的子女单独立户的,应与其监护人合并认定为一户。
3.户口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但与被征收房屋宅基地无法律关系的,不予认定。
4.征收期间突击分户、迁入户口、离婚等,不予认定。
(四)宅基地选择
原则上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居民建房点宅基地位置,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则以交房时间为准。
(五)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重置评估价20%的奖励,该奖励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兑现。
(六)建房规定
居民建房点宅基地面积为120平方米/宗,建设层数以规划部门设计为准。居民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居民建房点的建设单位统一完成,达到“五通一平”标准(路、电、水、气、网络通,土地平整),包括:给排水、电力通讯、管线沟、道路、绿化、亮化。
对具备居民建房点安置资格的被征收人,正负零以下基础部分,按地勘评估价作一次性货币补偿,由其自行施工完成。
申购居民建房点建房指标的被征收人,除交纳宅基地建设成本(以居民建房点建成后的建设成本审计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外,正负零以下基础部分的施工,由其自费完成。
二、对住房补偿安置规定的修正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第三条第(一)项修正为:
(一)住房。被征收人的合法住房面积在3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一楼经营性房屋”按对应的规定补偿和奖励,不给予住房有关的奖励,其面积计入390平方米内,下同),参照同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综合评估单价的75%作货币补偿或等面积置换安置住房;面积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评估单价作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有多种结构的,按最高评估单价执行。具体如下:
1.货币补偿方式
补偿标准: 390平方米以内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参照同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综合评估单价的75%作货币补偿;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按重置成新评估单价补偿。即住房补偿款=(390平方米以内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同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综合评估单价×75%)+(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重置成新评估单价)。
奖励标准:(1)货币补偿方式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上述住房补偿款×20%的标准给予奖励。(2)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上述住房补偿款×20%的标准给予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不给予签约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置换标准:被征收住房面积在390平方米以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部分,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性质);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评估单价作货币补偿。还建安置时,超面积部分按3500元/平方米单价结算,但超面积部分不得超过可置换面积20平方米。
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390平方米以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部分×同地段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住房综合评估单价×75%+超过390平方米的部分×重置成新评估单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不给予签约奖励。
被征收住房面积在3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部分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和奖励分别按对应的规定执行。
三、房屋维修基金承担
安置房权证办理过程中应缴的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中与本补充协议无抵触的内容维持不变。
本补充方案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由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