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关于调整2016年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6-03-04 13:07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6年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6〕13号 恩施州政府办公室 2016年03月04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全州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4月1日起,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370元/人·月调整为420元/人·月。

二、从2016年4月1日起,全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2300元/人·年调整为3200元/人·年。

三、从2016年4月1日起,全州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现行的3300元/人·年调整为51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现行的2500元/人·年调整为4000元/人·年。本标准是全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下限,未达到本标准的,应及时调整财政预算,确保达标。

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的申请、核查、评议、公示、审批、发放、监督制度,按照“核实到人、张榜公布,审核发证、建立台账,网上公 开、社会监督”的要求,按标施保,精细管理,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各级财政、民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 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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