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车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杨某、张某、牟某系朋友。杨某借用张某所有的未年检且制动性能不良的货车,并雇请牟某为其开车,途中因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牟某驾驶未经检验合格及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牟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致牟某受伤造成了损失,牟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张某赔偿损失共计141422.71元。经审理认为,牟某驾驶的货车是杨某向张某借用,杨某系机动车使用人,张某系车辆所有人,牟某受杨某雇请为其开车。因牟某系本车车上人员,其损失不属于本车交强险赔偿范围,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杨某承担责任,张某是车辆所有人,其车辆未经检验合格且制动不良,该缺陷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故张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经审判人员耐心的给当事人讲清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处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杨某赔偿牟某6万元,张某赔偿牟某4万元,其余损失由牟某自行承担。借车需谨慎,安全要先行!
相关法律链接:《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对租赁、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是出借车辆,若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是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来源:云上恩施 利川台通联 记者 周帆
见习编辑:董晶菁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