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我国刑法对洗钱犯罪经过了多次完善。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只限定在毒品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罪。为了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藏的,都是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只是没有使用洗钱罪的具体罪名。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网站
责任编辑: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