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8月7日起正式施行

2018-08-09 10:10   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张欣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新的政策规定相继出台,根据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结合我州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实际情况,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代拟了《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经州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九易其稿,最后经州政府法制办审定,从8月7日起新的《恩施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亮点:一是压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强调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对项目进场、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招标程序及有关事项进行明确,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及标准。《管理办法》引用国家发改委新出台的关于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及标准的两项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较原规定翻番,即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分别由200万元、100万、50万提高到400万、200万、100万;三是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将部分招标项目下放县市。因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标准的调整,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软件、硬件建设已趋完善,为提高我州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将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在3000万、1000万、500万以下的,全部下放到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扶贫项目的招标仍按原规定,全部下放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四是推行远程异地电子评标,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目前,进入州中心的水利施工项目电子评标进展顺利,今年6月1日,完成了全州住建、交通行业工程类项目全流程异地电子评标的软硬件准备及上线运行工作;五是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细化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部门、监察机关的职责,厘清各自职责边界;六是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及时通报发改部门,上传恩施州信用共享平台,各部门依据平台上的有关信息依法对失信企业及相关人开展联合惩戒,宣传部门也会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警示招投标各方主体。同时,各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双向移送,打通“信息孤岛”。

来源: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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