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畜牧兽医局专题研究贯彻落实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

2016-03-28 11:53  

2016年2月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666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公布了新修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屠宰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 由“商务主管部门”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了抓好新常态下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扎实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州畜牧兽医局局长肖家魁于3月8日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全州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会议逐条逐句学习新修定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新条例赋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比过去监管任务更重、范围更广、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职责,全州畜牧兽医系统必须清醒认识,认真学习,明确职责,扎实抓好落实。

会议要求:一是全州畜牧兽医系统要迅速开展新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深 入人心。州、县市屠管办、医政药政科、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专题学习新条例,熟悉法规,指导工作;二是按照新条例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完善调整我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乡镇集中屠宰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和报省备案;三是用现场形式学习培训新条例,所有定点屠宰企业法人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四是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清理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换证换牌;五是强化乡镇集中屠宰点监督检查;六是设立公布屠宰活动违法举报电话;七是强化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和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八是严查重处屠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要通过高压严管,切实把新条例赋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到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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