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林采石 宣恩一企业被判赔偿生态修复费60万元

2018-07-24 16:53  

“我们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态平衡,使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失,我认罪伏法,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办合法企业、做合格法人。”7月24日,宣恩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一建材企业被判赔偿生态修复费60余万元,法人廖某某当庭赔礼道歉。

宣恩县人民法院介绍,廖某某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在万寨乡后坪村三组毁林采石,非法占用林地19.4亩,严重损毁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

法院认为,该公司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矿,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公司法人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在采石打砂过程中,损毁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宣恩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该企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额5万元,法人廖某某被判处罚金2万元,判决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余万元。

来源:湖北日报记者林晶 通讯员 孟英豪 方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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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佳翼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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