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聚焦湖北案例:行贿的现金花了、送钱的茶盒扔了,监察机关就无从查起?

2018-07-18 11: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事件回顾


在茶叶盒里藏匿现金求“关照”,现金被花了,茶叶盒给扔了,收钱送钱的人就可以置身事外、溜之大吉?

孔某是湖北省随州市某市容美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3月,为顺利承接市里某绿化工程项目,经他人引荐,孔某找到了时任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詹某。

在詹某“关照”下,孔某借用某公司名义参加工程招标并顺利中标。2017年7月,为感谢詹某,孔某将内装5万元现金的两提茶叶送给詹某,并暗示茶叶盒内装有“东西”。

詹某并不热衷品茶,只是对里面的“东西”格外“感冒”。他取出现金用于日常支出,随后将茶叶盒扔弃,茶叶则送给朋友分享。

2018年3月,詹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在对其讯问中,随州市纪委监委获取了孔某涉嫌行贿的问题线索,随后指定曾都区监委调查其涉嫌行贿犯罪问题。

孔某最初拒不承认行贿事实。而作为案件重要物证的茶叶盒,早已找不到踪影,调查只能另辟蹊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等也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虑到这一贿赂行为还涉及詹某妻子王某,为防止王某与孔某串供或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随州市监委果断对孔某采取了留置措施,与此同时,对王某进行了调查。

在审查调查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感召之下,王某很快交待了5万元现金一事的来龙去脉。

原来,在对詹某审查调查期间,她悄悄从朋友周某处借来5万元现金退还给孔某,并与孔某建立攻守同盟,约定5万元现金是在收礼后不久就退还了。

就所借5万元现金一事,审查调查人员找到周某进行询问,情况属实。此时双方证词完全吻合。铁证面前,孔某不得不交待向詹某行贿犯罪问题。自此,茶叶盒里的“猫腻”被彻底揭开。



查处经过



6月6日,曾都区监委将孔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全部得到采纳。曾都区检察院在起诉时指出,被告人孔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曾都区检察院已就孔某向詹某涉嫌行贿5万元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把送钱的茶盒扔了,也无法掩盖受贿的事实。昨天,武汉市纪委监委网站的“见微思纪”栏目也更新了两起典型案例,和湖北新闻(ID:hbxwwx)一起来看~

违规用公款接待他人
绿化队负责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杜建华,1977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9月至2017年4月任硚口区园林局绿化二队党支部书记、竹叶海公园副主任,2017年4月至6月任竹叶海公园副主任,2017年7月至今任竹叶海公园主任。

硚口区园林局绿化二队系硚口区园林局下属非财政补助类事业单位。2015年1月至2月,杜建华在担任绿化二队党支部书记期间,绿化二队在无公函和来访人员记录的情况下,以工程项目招待的名义,先后两次宴请相关人员,消费6933元。事后,两笔餐饮费用于2015年2月25日予以报销。违规公款接待产生的费用,已由绿化二队相关人员分两次全部予以清退。

办案人员介绍,杜建华身为党员干部,在担任硚口区园林局绿化二队党支部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用公款接待他人,其行为违犯了党的纪律,杜建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原文



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执纪者说



浇风易渐,淳化难归。从上述案例来看,以工程项目招待为名,掩盖公款吃喝的事实,说明当前“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的隐患仍不容忽视。全市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汲取教训,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心怀戒惧,公私分明、尚俭戒奢,使党的优良传统风化俗成,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思想为指导,保持政治定力,确保履行主体责任劲头不松、力度不减,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狠抓作风建设。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定力和耐力,注重把握不同时间节点和工作阶段的突出问题特征,紧盯“四风”问题,密切关注其新动向新表现,盯住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抓具体、补短板、防反弹,以严肃执纪问责促进管党治党责任压紧压实,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处置市民投诉件时作风不实
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

刘孝桂,200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11月至今任洪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负责承办市长专线投诉件工作。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刘孝桂在处理市民肖女士投诉时,未经认真调查核实,未请示领导,简单处置,将投诉件转出,并作出不予受理该投诉件的决定,致使市民对投诉件处理结果不满意。最终,刘孝桂不受理该投诉件的行为,被市长专线定性为“3次推诿”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办案人员介绍,刘孝桂在具体承办市长专线投诉件的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作风不实,服务群众意识淡薄,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刘孝桂受到警告处分。



案例原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执纪者说



基层党员干部在处理群众投诉件时敷衍塞责,作风不实,服务意识淡薄,引发了办事群众不满,最终难逃被问责处理。作风问题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整治作风问题决不能抱着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的心态。全市党员干部要从通报的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增强宗旨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履行好“一岗双责”,驰而不息纠作风,立足早部署、早提醒、早检查、早预防,抓好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畅通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聚焦问题,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以实际成效打好整治“新衙门作风”的持久战、攻坚战。

来源:湖北新闻

https://mp.weixin.qq.com/s/JczE_kyBGo0VCE42eugF9A

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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