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行医罪案件,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违法所得4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2年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其家中从事医疗活动。因非法行医,利川市卫生局先后于2012年10月18日、2013年9月1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10月4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又在家中为他人治疗眼睛,诊断为肝虚、脾湿引发的眼疾,先后3次开了6副治疗眼睛的中药、两副治疗胃病的中药,共收费4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且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又再次非法行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综合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恩施晚报 记者 丁宏
http://www.enshi.cn/2018/0712/6533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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