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气候也是资源 破坏将被追责

2018-06-28 16:22  

气候也是宝贵资源,破坏将被追究责任。6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气象局相关负责人等对该条例进行解读。

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我省气候资源丰富,仅各地每年接收的太阳总辐射能就相当于535亿吨标准煤的能量。

今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我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树立正确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绿色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大对我省气候资源的保护,条例作出了“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等多项规定,并对科学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作出相应规定。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在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等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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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利用气候资源要用“重典”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实习生 黄夏 彭力

6月27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饶志国介绍了该条例在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两个方面的一系列“硬规定”。“气候资源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加大对气候资源的保护力度,是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大举措。”饶志国说。

他介绍,该条例对气候资源保护方面作出“硬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规定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优化气候环境等责任;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从源头保护气候资源,防止规划和建设活动破坏气候资源等。

在加大气候资源保护力度的同时,大力推动气候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饶志国说,该条例在气候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方面也作出“硬规定”:明确应当因地制宜选择气候资源利用项目,并将气候资源利用统筹纳入能源供应计划;推行气候资源认证和标志制度;规定科学布局大中型太阳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同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规定大型风能利用项目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等。

重典治乱,猛药去疴。该条例专门拿出一章,规定了破坏气候资源者应被追究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资源综合调查评估、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和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在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项目审查内容”“未按照规定对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侵害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气候资源利用项目组织听证”等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省各级气象部门将带头担负起贯彻落实条例的主体责任,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成立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专班。”省气象局副局长彭军表示,省气象局将重点抓好科学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编制和实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等工作。

有关专家表示,有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湖北法典”,将推动我省更好地将气候资源优势转化为生态红利。

据楚天都市报

每年接收的日照辐射相当于535亿吨标准煤

我省立法保护太阳能等气候资源

空中飘过的水汽、普照大地的阳光,这些其实都是宝贵的气候资源,破坏气候资源将被追究责任。今年8月1日,《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正式施行,湖北省人大、省气象局昨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解读。

条例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条例还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规定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依法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湖北省气象局负责人表示,我省气候资源丰富,每年接收的太阳能总辐射量相当于535亿吨标准煤,年空中水资源量在815至1253厘米之间,相当于我省年降水量的10倍。在利用气候资源上,我省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尝试,武汉市从2012年开始,冬季利用人工增雨消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在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等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

http://news.cnhubei.com/xw/zw/201806/t4129089.shtml

责任编辑:李安雯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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