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资质明确

2018-06-19 08:44  

为支持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进一步健全试点工作相关配套制度,日前,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同时修订发布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协议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其中,商业银行申请担任存托人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包括“为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独立法人”“最近一年的资本净额不低于4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以及“在纽约、香港等地区合计拥有5家以上境外机构,且在纽约或香港地区的机构应具有股票托管业务资格”等。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市值申购的计算包含存托凭证;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改进回拨机制等。

同时,《实施办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资产重组的规范要求以及股权激励、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兼顾了试点创新企业的特殊性与境内上市公司的一般监管要求,也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体现分类监管原则。

《存托协议指引》主要是规范存托协议的制定,明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存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存托协议指引》主要是规范存托协议的制定,明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存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新闻链接:http://www.financialnews.com.cn/jg/dt/201806/t20180619_140359.html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2018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郑豫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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