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煮酒论英雄,今日醉驾变狗熊。当心“醉”后的驾驶,成为“最”后的驾驶。近日,吴某某就因为酒驾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吴某某之所以喝酒“摊上大事”,是因为2018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宣恩县万寨乡大河坝村冯某家吃饭时饮酒,下午17点多,吴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冯某家,该车与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万寨乡向家村某家屋前会车时相撞,谭某遂报警,民警在处理此次交通事故时查获吴某某涉嫌酒驾。经检验,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0.2mg/100m1。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社会公共安全足以造成危害,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驾驶员人人心中明白不可逾越的一条规矩。在此奉劝大家,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醉驾,切莫怀有侥幸心理!
来源: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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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安雯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