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在2016年龙凤镇堰塞湖溃坝事故中,两名责任人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
案件背景
2016年1月14日11时许,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白庙桥附近突发堰塞湖溃坝事故,导致209国道龙凤坝进城区主路段被淹,部分人员及经行该地的车辆被困。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杨某某受聘于恩施市城市管理局城建监察大队,自2014年4月负责恩施市龙凤坝片区渣土整治工作,期间龙凤镇三河村白庙桥一山凹处,因恩施市安置房建设等建筑工程施工的弃土不断堆积,渣土整治工作日常巡查、管理缺失,弃土逐渐将自然沟渠堵塞,形成水深5.3米,容积105835立方米的积水塘。
被告人向某某时任恩施市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1月13日向某某在没有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下,口头委托恩施州某建筑公司排除白庙桥积水塘的隐患。
2016年1月14日上午9时许,该建筑公司某技术负责人(另案处理)安排工人带挖掘机将积水塘左侧山边挖开一个小缺口,让积水顺自然沟渠流走。一小时后,该技术负责人来到现场,见排水缓慢,要求挖掘机司机将排水口挖大,然后离开现场。后因缺口处的堆积弃土随水流加大而不断垮塌,水流加大,致使下游209国道约一公里路段及周边农户房屋、农田和车辆被淹。经价格认定,此次积水塘溃坝事件造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9439元。
恩施市城管局渣土稽查大队全体工作人员旁听庭审。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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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佳翼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