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奖举报 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

2018-06-04 17: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6〕6号)、《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处非发〔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恩施市行政辖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涉嫌事实及相关证据(如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及传单等宣传形式、合同、收据等);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被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或为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提供帮助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人或其授意的他人举报的;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线索(涉及同一案件的相同线索资料)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受理举报部门裁决。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受理举报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四种方式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书信及电子邮件举报。书信地址:恩施市处非办,市府路23号;电子邮箱: 592357386@qq.com。

(二)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718-8211911,0718-6190670;传真:0718-8214433

(三)网上举报。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恩施金融卫士”举报。

(四)直接到市处非办或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进行初步判定,认为应当移送行业主(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举报材料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情况说明,并反馈市处非办,由处非办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查证属实,但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是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经市处非办审核后,报审批后据实拨付。市财政根据实际,每年拨付给市处非办专项经费用于开展举报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骗取、冒领奖金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或通知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因举报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举报人如未接到奖励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恩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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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晓涵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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