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本案被害人刘某3之妻)、刘某1(本案被害人刘某3之子)、刘某2各项损失。
去年10月31日15时,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该县晓关侗族乡加油站左转进入232省道。车行至232省道22km+800m处时,黄某与刘某3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载刘某2)相撞,3人均受伤,刘某3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3因重度失血性休克从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刘某2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黄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接受调查,归案后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酌定从重处罚。
来源:恩施晚报
http://www.enshi.cn/2018/0530/644732.shtml
责任编辑:吴佳翼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