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今集中公开宣判

2018-05-28 11:09  

5月28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洋等16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谢静等5人强迫交易案两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武汉市水上公安分局干警代表、武汉市水务主管部门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代表等 人现场旁听了案件公开宣判。

被告人刘洋等16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系全国首例危害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涉黑案件。该案由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后,16名被告人向武汉中院提出上诉。被告人谢静等5人强迫交易案,系典型的家族式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由东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后,4名被告人向武汉中院提出上诉。武汉中院今天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集中公开宣判,是对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

武汉中院刑二庭庭长王艳指出: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始终一直站在“保一方平安,维一方稳定”的第一线。在省、市党委和上级法院的坚强领导下,武汉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第一时间精心部署,多举措开展专项行动,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强力推进。通过突出打击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抓实抓好专项审判工作,结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三项规程”,依法严惩各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打准、打狠。

被告人刘洋等16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2015年3月以来,为控制、垄断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利益,被告人刘洋、黄华宇经合谋,商定由刘洋总负责,黄华宇负责财务并介绍、招募人员查船、驱逐未经其同意的非法采砂船只。逐步形成以刘洋、黄华宇为首,被告人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为组织骨干成员,被告人黄琳、左栋、郭贵祥、徐博文、胡向阳、李勇、汤振中、陈松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成员均由刘洋、黄华宇管理和控制,人数多达二十余人,听从刘洋、黄华宇的调遣和安排,所有违法犯罪活动均在刘洋、黄华宇直接指挥或授意下实施。此外,遇有重大情况,刘洋、黄华宇还利用其社会关系调集数十人参与作案。

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洋、黄华宇为牟取暴利,组织被告人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黄琳、左栋、郭贵祥、徐博文、胡向阳、李勇、汤振中、陈松等人,通过威胁、敲诈、勒索、打砸、驱赶、拦截等暴力手段,垄断控制了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的非法采砂作业。2015年3月以来,该组织为达到在上述水域的非法采砂行业称霸一方、攫取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严重影响了长江的生态环境和堤防安全,破坏了当地的航运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长期以来有组织地采取非法控制长江水域地下采砂行业牟取暴利,扮演“地下执法者”的角色,利用夜晚和长江江面水域广阔之机,逃避打击,流窜作案,严重损害有关执法部门形象,损害政府部门公信力,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为达到犯罪目的,该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该组织以被告人刘洋、黄华宇为首,策划、组织、指挥犯罪活动;被告人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黄琳、左栋、郭贵祥、徐博文、胡向阳、李勇、汤振中、陈松等人系该组织聘用的团伙成员,直接参与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充当打手。另外,张轩、李新敏作为刘洋、黄华宇安排的具体负责人,带领曹辉、石柱、陈捷、张勇等人分为两班,负责巡查在该水域非法采砂的船只。

为便于作案和控制组织成员,被告人刘洋和黄华宇多次向组织成员灌输“不准吸毒赌博,不准接私活,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讲的不讲”等组织纪律,并向组织成员按月发放工资,由组织集中供应伙食,同时,采取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和慰问金,行动中成员受伤医治由组织报销医药费,安抚慰问组织成员等手段对该组织成员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对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非法采砂活动施加影响,逐步树立淫威,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该组织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为后盾,通过垄断控制上述水域非法采砂作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共敲诈勒索计2381余船次,聚敛钱财达人民币173万余元。同时,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壮大,提供经济保障。

为确立组织强势地位,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驱赶、打砸、滋扰等手段,在长江流域武汉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段水域,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还造成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该组织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给上述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经济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刘洋伙同黄华宇,纠集、网罗张轩、李新敏、曹辉、石柱、陈捷、张勇、黄琳、左栋、郭贵祥、徐博文、胡向阳、李勇、汤振中、陈松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并通过暴力、威胁、滋扰、打砸、驱赶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市长江流域二七长江大桥至天兴洲长江大桥水域,对非法采砂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给该水域社会治安、航运秩序、堤防安全、生态环境、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该组织的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

综合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被告人刘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黄华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张轩等14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来源:长江云

http://m.hbtv.com.cn/p/1384191.html

责任编辑:吴佳翼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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