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3-26 14:55  

恩施州政办发〔201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日

 

恩施州学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州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23号)、《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3〕21号)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 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3〕3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章 学校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为召集人的食品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学校食品安全问题。

第五条 各县市按照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采取"以钱养事"办法,把保障学校安全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由举办者负担。

第六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善后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管理,检查、指导学校安保工作,大力整治学校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监督检查校车运行情况,严厉打击非营运车辆接送学生行为;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学校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九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饮食卫生状况,配合教育部门对学生及教职工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第十条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加强对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协助教育部门或学校做好学校危房鉴定和改造指导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的监 督管理;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学校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规划校园周边建设项目。城管部门负责学校周边市容市貌的清理整 治工作,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依法拆除学校周边的各类违章建筑。

第十一条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及其他商业网点的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经营户规范经营。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对取得校车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按规定给予处罚;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 和标牌,完善国道、省道及其他公路沿线学校附近的警示标牌和道路交通标志;依法加强对营运车辆和船舶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运载学生。

第十三条 食药监部门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学校食堂、校内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重点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品、销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指导学校安全用药、科学用药,规范学校及周边药品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文体新广部门负责学校及周边文化、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扫黄打非"行动,清除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精神垃圾;加强对学校教材教辅资料征订发行工作的管理,防止非法教材教辅资料流入学校。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选配、培训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为学生、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推动依法治校工作,参与调解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开展学校特种设备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安监部门负责学校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监管。

第十八条 经信部门负责学校电信业务经营和网站建设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电信业务经营者非法接入等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共青团组织负责学校和社区团、队组织建设,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增强学生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综治办负责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和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统一纳入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管理体系,推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学生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以下统称学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学生的各项安全教育和监管,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二)学生监护人应当对学生离校状态的安全负责,做好学生校外(如上学、放学路上和在家)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检查学生是否携带可能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物品,制止、纠正学生不健康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三)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告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四)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学校必须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职工和学生人数及学校建筑布局配备必需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鄂食药监文〔2015〕37号),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索证索票、登记查验制度及饭菜留样和记录制度。

第二十五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生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事故预防和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方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

第三十条 学校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案件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管职责的,给予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各级各相关部门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对因履职不到 位、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安全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从快从严问责,实行先免职(停职),再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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