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一
根据房屋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状,拟订了《恩施市第二实验小学临接道路纵二路(实验小学—虎民路)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示如下,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以便对前述文件进一步完善。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反映至恩施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惠馨园小区二栋二楼,电话:0718-8273077),或发邮件至534999935@qq.com 。
恩施市第二实验小学临接道路纵二路
(实验小学—虎民路)
道路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本方案适用于恩施市第二实验小学临接道路纵二路(实验小学—虎民路)道路工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一)被征收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货币补偿;
未登记的建筑,按《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二)有证国有空地
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装饰装修、构筑物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
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管网设施
按有关单位的迁移或立户收费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五)搬迁费
按1200元/户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搬迁费据实核定。
(六)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1000元/户·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按1200元/户·月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过渡费据实核定。
按实际过渡期补偿,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移交安置房的,逾期过渡费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以现房安置的,可补偿6个月的过渡费。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仅限于经营性房屋,以恩施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结果为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
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
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超面积(超过可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按3500元/平方米的单价结算,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1、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
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
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超(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面积2%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1.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对住改商部分,按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50%的标准补偿(即住改商部分补偿款=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50%);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补偿。
(2)奖励标准
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1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
对住改商部分,按l:0.5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住改商部分超(差)面积差价比照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置换。
(2)奖励
被征收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一)安置房位置
位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
(二)安置房面积选择
1.住房
设计面积约50—130平方米/套,被征收人根据可置换住房面积选择对应的安置住房。
2.商业门店及住改商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与可置换门店面积相当的安置门店。
(三)室内标准(住宅、商业门店)
安置房为现房的,以现状为准;安置房为期房的,须达到商品房交付标准。
(四)安置房权证办理
安置房权证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办理,被征收人有协助义务。
可置换面积以内的办证税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可置换面积以外的办证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物业管理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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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二
根据房屋土地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状,拟订了《恩施市旗峰大道(麻纺厂—虎岔口)道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示如下,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以便对前述文件进一步完善。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反映至恩施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惠馨园小区二栋二楼,电话:0718-8273077),或发邮件至534999935@qq.com 。
恩施市旗峰大道(麻纺厂—虎岔口)
道路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恩施市旗峰大道(麻纺厂—虎岔口)道路改造工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一)被征收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货币补偿;
未登记的建筑,按《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二)有证国有空地
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装饰装修、构筑物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
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管网设施
按有关单位的迁移或立户收费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五)搬迁费
按1200元/户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搬迁费据实核定。
(六)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1000元/户·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按1200元/户·月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过渡费据实核定。
按实际过渡期补偿,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移交安置房的,逾期过渡费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以现房安置的,可补偿6个月的过渡费。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仅限于经营性房屋,以恩施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结果为补偿标准。
(一)住房:
1、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
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
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超面积(超过可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按3500元/平方米的单价结算,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二)商业门店
1、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
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
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超(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面积2%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三)住改商房屋
1.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
对住改商部分,按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50%的标准补偿(即住改商部分补偿款=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50%);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补偿。
(2)奖励标准
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1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
对住改商部分,按l:0.5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住改商部分超(差)面积差价比照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置换。
(2)奖励
被征收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一)安置房位置
位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
(二)安置房面积选择
1.住房
设计面积约50—130平方米/套,被征收人根据可置换住房面积选择对应的安置住房。
2.商业门店及住改商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与可置换门店面积相当的安置门店。
(三)室内标准(住宅、商业门店)
安置房为现房的,以现状为准;安置房为期房的,须达到商品房交付标准。
(四)安置房权证办理
安置房权证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办理,被征收人有协助义务。
可置换面积以内的办证税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可置换面积以外的办证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物业管理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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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恩施电视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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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安雯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