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60多岁的覃某用一处共8层的房产为第三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逾期未能还款,覃某的该处房产被以668万元抵债给执行申请人。4月23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被执行人覃某和老伴儿依依不舍地搬离了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把房屋交付给执行申请人咸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咸丰农商行)。
办案法官介绍,第三人肖某于2015年4月与咸丰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种类为最高额抵押循环贷款),覃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咸丰县高乐山瓦厂坝的房屋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咸丰农商行于2016年4月先后两次向肖某发放贷款5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肖某在咸丰农商行贷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咸丰农商行向咸丰法院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覃某提供担保的房屋用于偿还肖某在咸丰农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咸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予以准许。
此后,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至3月依法对被执行人覃某所有位于咸丰县高乐山镇瓦场坝的房屋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后执行法官又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愿意将该地产以668万元以物抵债,抵债598万元,由咸丰农商行补交差价。
法官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普通群众在担保前要确定被担保人确实有能力进行偿还,更要考察被担保人的人品如何,切不可因为关系情谊而损失自己的利益。
来源:恩施晚报
链接:http://www.enshi.cn/2018/0426/6367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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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