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字〔2018〕第 01 号
被处罚人: 张静
性别: 女
年龄: 41
所在单位: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邮政编码: 445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静在鹤峰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一期)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工程的评审结束后,收受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现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决定给予 张静没收收受的3000元(人民币)现金,取消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我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 的行政处罚。
张静收受的3000元(人民币)现金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42001728608058001226,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每日按没收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州人民政府 或者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恩施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8年4月20日
来源: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郜月飞
主编: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