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房屋中介新规:中介费也许不用你交了……

2018-04-07 07:55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连发3个涉及房屋中介的文件,首次明确了存量房出售、承购经纪服务关系,明晰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买卖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意在规范二手房市场。这3个文件将从4月15日起正式执行。文件执行后影响几何?中介费用如何收?

二手房交易,中介费究竟向谁收?

答:按新规,从4月15日开始,北京的二手房买卖双方将分别与中介签订合同。此次出台的新规对中介费由谁支付并没有明确要求,而是由交易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同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因此,经纪机构分别与委托人签订出售与承购合同,无论经纪服务费用是由双方共同支付还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经纪机构都不能增加收费。

在新规中,没有明确说明中介机构应该收取多少中介费,而是留由交易中协商。目前,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绕过”中介交易还要交中介费吗?

答: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委托后没有最终与该中介达成交易,也可能要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对于买房人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已经放弃同时委托其它中介买房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限内却又通过其它中介买了房;

买房人拒绝与所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与该卖房人自行成交;

买房人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卖房人签成合同,但在委托期届满后约定时间内又通过其它中介与该卖房人成交。

对于卖房人而言,以下几种情况也同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

已经放弃委托其他中介卖该房屋的权利(独家委托给某家中介),但在委托期内又通过其他中介卖了该房屋;

已经放弃自行出售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又自行出售房屋;

已经拒绝与委托中介介绍的买房人签订成交合同,但在委托期限届满后约定时间内与该买房人自行成交。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据新规,如果买方或卖方所委托的中介方因隐瞒、虚构信息侵害买方或卖方利益的,中介方面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和卖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但如果买方或卖方提供虚假的房屋情况和资料的,中介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来源:经济日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TI0MDU3NDYwMQ==&mid=2656656989&idx=3&sn=7094f0d3c4d6cbb3903eb407677ec920&chksm=7a63a3bb4d142aad2a114ecaab745bfb6976ce47c9ad8c311f8030c2aa9d8b83df4ee58566eb&mpshare=1&scene=1&srcid=0407FoFM6GZuBF4rB0SE2SyM&key=0003dccb1bc0f293fd4f9396d6aad2933305c5e7aa2da3b791e94670da55a5c902083aae76e56680fbaa04b6fb57468fc7d56518c6897f274aa6b4fcf2e72bc8309c928b8885657de0e6cfe5e826b5b3&ascene=0&uin=NjEzMzM5MDIw&devicetype=iMac+MacBookPro11%2C5+OSX+OSX+10.11.6+build(15G1421)&version=12020810&nettype=WIFI&lang=zh_CN&fontScale=100&pass_ticket=IpI3TsU0BVXlFp3OnhcLQO0810gelS3i7fbouU1m96MxfA5G00%2BXA%2BNnnHzgSK4v

责任编辑:郜月飞

主编: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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