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自然资源项目招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09-01 11:45  

关于对《恩施市自然资源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由我局负责起草的《恩施市自然资源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函吿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内容 

(一)《恩施市自然资源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即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规定不适当,以及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况。 

(二)《恩施市自然资源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实效性问题,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条文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等情况。 

(三)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16年9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es_zs@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恩施市招商局办公室(邮编:445000)并注明“恩施市自然资源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恩施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恩施市招商局 

2016年8月30日

 

恩施市自然资源项目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招商与管理,加快项目建设推进速度,实现项目招商与管理规范、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自然资源项目是指通过对我市境内可开发利用的山体、水体、洞穴、矿产、森林、草场、水能、风能、太阳能、气候、气象等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而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恩施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招商与管理,审定和跟踪项目规划执行。 

自然资源招商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招商工作例会或不定期召开招商项目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招商引资工作,跟踪、协调和督办招商项目推进情况,以及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二章 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四条 自然资源招商项目的实施应遵循有度开发、有序利用和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投资开发者应依照有关程序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期限最长不超过50年。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自然资源招商项目开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对外招商。 

市人民政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自然资源招商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批准项目落户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自然资源招商项目要严格项目准入,在确保项目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税收贡献率、就业带动力,提高招商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凡属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圈占资源、重复建设类项目,一律不得批准招商落户。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签约 

第七条 自然资源招商项目有偿使用收益按国家法律、政策依法确定;国家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一定数额的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基数,作为项目招商的必要条件。 

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八条 自然资源招商项目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方,未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以公开遴选方式确定投资方。公开招标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招投标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投资方参与投标时需提交项目规划方案、企业简介、有效证照、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信证明等资料。 

第九条 自然资源招商项目公开招标或公开遴选时要将项目规划理念、开发深度、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企业实力、资源保护、项目贡献、资源收益作为选择投资方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自然资源招商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与投资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书,不签订意向、框架等非正式协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订投资协议。同一资源在同一时期不得与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书由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和组织讨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明确牵头单位),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投资协议书应包含选址范围、开发年限、开发方式、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计划、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项目收益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包含的内容,并设立履约保证金、无绩效退出、违约责任以及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包条款。 

第四章 项目履约与验收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招商项目建成后均要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项目综合评价和验收。项目履约验收由投资方提出书面申请,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鉴证,并根据履约程度按比例返还履约保证金。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验收。 

履约保证金为项目协议总投资的8%,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市人民政府指定账户(不计息)。 

第十二条 项目履约保证金返还时由投资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兑现资金。没收的履约保证金缴入市级财政。返还履约保证金单个项目一年兑现一次。 

第十三条 对因投资方原因致履约率低下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专班进行清退,督促项目投资方清点资产并配合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资源,解除协议。凡列入清退的项目,不得返还项目履约保证金。对严重违约的项目,应依法追究投资方相应的违约(法律和经济)责任。 

因投资方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列入清退对象: 

1、自资源交付之日起,超过两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2、开工两年内工程量不足20%或实际投资额占比不足20%的; 

3、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4、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机制条件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招商项目在招商过程中,项目所涉及的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应作为专业档案进行统一归档管理,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硒都网

(责任编辑  朱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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